【欺詐被控】電訊公司前經理涉向母公司供貨 與母同被控欺詐等罪押後12月初再訊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9/29 17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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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張倬敏。

電訊公司前經理涉隱瞞其母身為供應商的獨資董事的利益,以獲電訊公司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及服務費逾1,600萬元。前經理與其母分別被廉署控告欺詐罪及洗黑錢罪,今(29日)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。案件押後至12月8日再訊,控方擬將案交付高等法院審理,被告分別准以10萬及5萬元保釋。

被告張倬敏(44歲,項目經理),案發時為電訊盈科有限公司(電訊盈科)附屬公司PCCW Services Limited經理。張被控1項欺詐罪,指他於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,在香港藉作欺騙,即向 PCCW Services Limited (PSL)隱瞞或沒有向PSL披露他及或其家人於高雲長安有限公司(高雲長安)的利益,意圖詐騙而誘使 PSL將高雲長安納入及保留在認可提供貨物與服務的供應商名冊,以及向高雲長安開出購貨訂單,而導致高雲長安獲得利益,或使PSL及或其附屬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。

被告李寶美(65歲,家庭主婦)為張倬敏母親及高雲長安有限公司(高雲長安)獨資董事及股東。李被控1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,指她於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9月18 日期間,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,即以高雲長安有限公司名義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戶口內,約870萬港元及約99萬美元(折約777萬港元)的款項全部或部分、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。

被告暫毋須答辯,控方申請押後案件,擬交付高等法院處理,不反對被告保釋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12月8日再訊,並批准張及李分別以10萬元及5萬元保釋,其間不得離港或接觸控方證人,另須每周往警署報到1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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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